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評論】農地的十分之一,不是當然的建地

/李寶蓮

自從2000年農發條例修正,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以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實施,全國各地的農地價格快速飆漲,不是因為務農變得熱門,而是買下0.25公頃農地就「當然」擁有1/10的建地!

然而這1/10的農舍用地,並非當然建地,而是有特定資格、有必要性考量的「特許」權利。這個資格和必要性就是:必須是農民,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不可分離!這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定義,不但在農發條例上明文規定(註一),也一再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四十年來未曾改變: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民事判例】:『...茲所謂農舍,乃以便利耕作而設,並不以解決佃農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目的。』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637號民事判例】:「….且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所建之簡陋房屋而言,如供堆置農具或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始足當之,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則與農舍顯然有別….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茲所謂農舍,乃以便利耕作而設,且確有其必要者為限。」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承租人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即與農舍有間。』

為甚麼解決實際居住問題不是農舍的主要目的?在生活型態無法脫離水電交通、廢棄物處理等公共設施或服務,而且已經有了「國土分區使用管制」的現代國家,解決實際居住問題應該在有完整規劃的住宅區/鄉村發展區,而不是農地上!在農地上的建築,就應該是為解決農業生產的需要為主,且真正是不得已而為之,它的買賣資格,當然更必須嚴格限制!當居住需求成為主體,而又可以自由買賣,農舍的功能不但捨本逐末,還顛覆了整個農業的未來!

在宜蘭,農舍議題如野火燎原,第九屆立法委員的選舉出現八搶一的局面,其中多位候選人既主張農地農用,又堅持「農舍自由買賣」,甚至套用「容積轉移」來維護地主的「財產權」,顯然就是定義農地的1/10為當然的建地,且認為農舍與一般住宅無異的結果!

如果這十分之一是「當然」的建地,農舍等於一般住宅,那我們要問: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何在?

其一,中華民國的國土是分區管制的,如果擁有農牧用地的人可以「當然」配有1/10的建地,那麼擁有工業用地、林業用地的人,為甚麼不可以?如果從事農業的人聲稱有居住需求,就可以蓋住宅,而且可以轉賣給任何人,那麼工廠老闆為何不能聲稱自己和工人有居住需求而在工業用地上蓋自用住宅,再賣給任何人?國家的土地管理標準何在?

其二、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如果農地透過變更程序成為建地,地價自然上漲,必須課徵增值稅。但農地蓋農舍不須透過變更,沒有變成「建地」,也無須課徵增值稅;但當農民蓋了農舍之後卻可以自由賣給任何人時,任何人都可為居住需求,而非務農需求來買農舍(含農地),造成農舍/農地成為住宅/建地的事實!此時該農地的漲價並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而是事實上有1/10變成建地的結果,這是稅法的天大漏洞,極大的不公平!

其三、如果這1/10是當然的建地,且是不必課稅的建地,那我們要問:都市計畫、城鄉規劃如何落實?所有循規蹈矩購買建地來蓋房子的人情何以堪?所有必須以建地的價格來買農地的耕作者又情何以堪?

任何一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社會,都應該追求各行業的根本平等,而不是先用傾斜的政策造成弱勢,再扭曲另一個政策來「彌補」;如果農業在過去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曾經有所貢獻,農民卻沒有得到相對的回饋,年老卻沒有退休金,如今就應該立即補正;如果過去對不起老農,如今就更不能對不起新農;如果農業在國安、食安、生態、地景、環境資源保育、生活文化等多元價值被充分肯定,農民因為工作上體現了這些價值,而得到整體社會的公平付費,收入足以與其他行業抗衡,這個國家就不需要給農民任何免稅或其他使用土地的特權,而是讓稅制一體適用,也讓國土分區的功能回歸常態!

短期遏止農舍炒作,首先必須釐清:農舍不是一般住宅,農地的十分之一也不是當然的建地,農舍買受人應與興建申請人同屬農民。更長遠的來看,制定與「都市計畫法」同等位階的「鄉村規劃法」,確保鄉村做為整體社會維生系統的發展內涵不被都市發展所犧牲;農業政策上調整產銷結構,確立農業多元價值與相應的給付,使農民收入與其他行業齊頭並進,讓農民在稅制與土地使用上脫離現有的「特例」。

不管是短期的農舍管制,還是長期的農業政策通盤檢討,都需要立法院的共識和決心!2014年農委會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列了農民資格審查標準,卻將農舍買賣承受人資格留待立法院修訂,讓非必要的農舍持續以房地產商品的性質興建販售;而新制「房地合一稅」卻仍將農舍排除在外,更鼓勵房市熱錢進入農村,國土的空間秩序持續惡化!立委的職責是制定符合全民利益的法案,匡正、修補缺漏謬誤的法規,大選之後,衷心期盼新國會揮別民粹,勇於做為,讓台灣的國土治理與農業發展邁向健全永續!


註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