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2015/12/18 國土計畫法
2015/12/18 奮戰23年 《國土計畫法》終定案 四大重點整理 /林慧貞‧上下游
2015/12/18 立院三讀 建立國土4大功能分區 /王承中‧中央社
2015/12/18 國土計畫法三讀 未來國土「適地適用」 /邱燕玲‧自由時報
2015/12/18 延宕廿多年的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 /丘采薇‧聯合報
2015/12/18 國土計畫法三讀 使用國土須繳保育費 /丘采薇‧聯合報
2015/12/18 立院三讀《國土計畫法》 開發要符合環境 /周毓翔‧中國時報
2015/12/19 卡關20餘年 《國土計畫法》今三讀通過 /詹嘉紋、陳文姿‧環境資訊中心
2015/12/19 法案在立院躺20年「國土計畫法」終於通過:可告慰因天災而罹難的同胞 /Yuan‧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相關法規
1973/9/3 農業發展條例(2000/12/8修正)
2001/4/26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2015/9/4修正)
2015/4/7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2015/11/17廢止)
相關法規:2001/4/26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2015/9/4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4081355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4181600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增訂第3-1條條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getfile.ashx?Type=N&MSGID=117431&FTYPE=1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又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
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社會各界強烈要求農舍興建應加強申請人資格審查,以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計修正一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本辦法之農民認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條文對照表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getfile.ashx?Type=N&MSGID=117431&FTYPE=2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全文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3
2015年4月7日 星期二
相關法規:2015/4/7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2015/11/17廢止)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府秘法字第1040055376-B號令發布全文12條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全文連結
http://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386&KeyWordHL=&StyleType=1
2000年12月8日 星期五
相關法規:1973/9/3 農業發展條例(2000/12/8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農業生產
第 四 章 農產運銷、價格及貿易
第 五 章 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第 七 章 罰則
第 八 章 附則
【農業發展條例】全文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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